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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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之日在前,劳动关系确立在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就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工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其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确定用人单位用工日期以及应当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应与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确定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用工之日即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履行其他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者付出劳动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合理劳动报酬,并由用人单位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当然,用人单位必须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5000元起点起征。
劳务关系是指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雇主没有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要求。劳务费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承揽关系是以承揽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程量或交付劳动成果,发包方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说明的是承揽关系发包人可约定安全责任全部由承揽人承担。承揽工程一般要求承揽人提供税务发票,税点大约在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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