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安全生产事故_企业隐瞒死亡事故应受什么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3:08:11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出现瞒报的将根据事实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一般会有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按相关法律处理。私了后被举报也将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回答:

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已经过去7天,井下缺氧,爆炸时造成的有毒有害气体,希望在井下的22名旷工能够全部存活,刚刚看到1.17日下午,记着报道,3号救援孔,已经打通,救援工作进行中。刚刚看到中国新闻网最新消息报道,也是天大好消息,井下22名矿工兄弟全部活着,在通过井空下放营养支持液时,回收到签有22人全部活着的回复字条。



问为什么发重特大事故,有人会迟报或隐瞒不上报呢?

答案,上报就会被追究责任,甚至被罚被判负有刑事责任,能够瞒天过海,就不报。遭遇特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会直接耽黄金救援的宝贵时间,生命至上,人命关天。隐瞒迟报,重罪难逃!政府全力以赴,不放弃任何一丝救援希望,可喜地是回收到井下回复的纸条,22人全部活着!!



前几天山东省委省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并发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栖霞市委书记,市长双双被免职,按程序操作,追责问责。

从新闻报道了解到,从10日发生爆炸事故开始,已经7天的时间了,金矿爆炸事故现场复杂,救援难度系数较大,主巷道无法,救援难度极大。



22条鲜活的生命,全部活着,牵动着山东乃至全国人民的心落地了。发生这么大的重大爆炸事故,隐瞒迟报,如何处理,等待事故原因调查结果。不管怎么说,人全部活着,就是最大的胜利。祝福困在井下的22名工人,感谢所有参与救援的人,特别感谢政府,不放弃任何一丝救援希望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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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而且是必须的!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考核行使一票否决制,不要说国企,所有企业都有这个要求,就是事故逐级上报制度是安全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现瞒报,都可以进行投诉!

生命至上丶人命关天。烟台栖霞金矿发生重大事故,存有耽误救援的最佳时间。对二十二人的生命,应当由企业承担给以经济补偿。国家主管部门要尽快对该矿展开调查,严查事故的真象。对隐瞒丶谎报丶迟报的行为,依法追究,按相关规定实行法律制裁。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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