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代位追偿适用于哪些险种险别代位追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具有补偿性质的险种,如医疗保险,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
对方主要责任,你不必要担心。一,起诉对方司机和车主,无论他的车保险情况,保全车辆,查封财产。现在法制环境下,对方不敢耍赖,如果被拉入黑名单,他会主动找你。二,代位求偿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做的不多,往往两审终结,时间漫长。建议走第一条路。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2020年4月,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的驾驶员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交警队认定摩托车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轿车的驾驶员与摩托车的驾驶员进行协商之后,摩托车驾驶员的赔偿数额非常少。小轿车驾驶员放弃了调解。
小轿车的驾驶员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追偿。因为小轿车的驾驶员的车辆不仅仅购买了强制险,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而且还购买了车损险。
小轿车的保险公司指定了小轿车到4s店进行修理。小轿车的司机没有花一分钱,修完之后开车走人。
保险公司在垫付了修理费用之后,直接将摩托车的驾驶员告上了法院。
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车辆只有交强险,那意味着第三方的车辆受到损害之后,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2000块钱。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价值是越来越高,这两千块钱有的时候真的是远远达不到修理费用。
如果B车的车主在进行协商之后,达不到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放弃调解的。选择代位追偿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代位追偿必须要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自己的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还购买了车损险。在这里有很多驾驶员把这个问题给搞错了,认为自己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就是车损险。要求进行代为追偿,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商业三者险是赔给第三方的,车损险才是赔给自己的。
当自己的车辆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车损险来进行弥补的。虽然听着相对来说比较专业,但是通俗的理解就是如果你购买了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责任的大小,你的车辆都会有人修的,而且你不用出钱。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民事赔偿上,目前采用代位追偿的赔偿方式是相对来说比较多的。因为很多机动车在购买了保险时只购买了强制保险,而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这就造成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辆的损失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第三方的车辆损失的赔偿只有2000块钱。
作为驾驶员,我建议可以采用三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我个人理解: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维护自己权益专门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是自己投保自己受益的保险。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必然要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出险了,就要给付保险金。 代为求偿权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专门为保险公司设置的一项权益,目的是财产受到损失后能够在社会上平衡社会物质财富,而不是通过一项财产损失,平添了2项物质财富。 另外,财产保险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如果是有侵权人,可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再向侵权人代为求偿。这也是防止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
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利
为什么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设定担保)呢?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的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实现:通过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还进一步保证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既包括被保险人基于债权债务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也及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
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
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
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
这在保险法的编排体系中可以清晰的验证: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同时,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保险人不得追偿。
可以起诉赠与返还吗_婚外情中,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物,原配能要回来吗?
离婚一年后能否要求财产重新分割_离婚一年还可以分财产吗?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