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字有法律效力吗_艺名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6:18:31 人阅读
导读:具体同样的法律效力作用:证明以前那个名字跟现在这个名字是同一个人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注:户口本上有一栏为“曾用名“中的”曾“为通假字,...

具体同样的法律效力作用:证明以前那个名字跟现在这个名字是同一个人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注:户口本上有一栏为“曾用名“中的”曾“为通假字,通”增“,指后来增加的名字。当年推行简化字的时候没有对其更改,就像人民币上的”元“现在还是使用的”圆“。

正常来说你按了手印就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情况下也要有其他证据辅佐。比如,你的例子,你付给某人钱总是要有理由和根据的,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就让你付钱,你也可以对此进行抗辩。 以后签字什么的一定要弄清楚再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有,譬如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而这记录记载是有法律效力的。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曾用名在公安局被认可(其他单位一般不认可,只认身份证)。

如果有证件使用的是曾用名,其他单位不认可时,可至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派出所根据你的改名记录出具证明后,其他单位才认可。

具有法律效力文书上的名字,不应当采用艺名、笔名、英文名等名字,名字应当以身份证信息上的吗名字为准,最好也不要采用曾用名,乳名等形式,以防发生法律纠纷时,对方律师因为名字问题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效力提出质疑。

曾用名只能证明个个人过去,曾经正式使用过这个姓名,对现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以现在实际正式使用的姓名为准

1、代签别人的名字,如未经授权或追认,对被代签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有可能对代签人产生法律后果。

2、作为代理人,应有授权,并以代理人身份署自己的名字,方能代表委托人签署。

3、录音如合法,可以当证据使用。另外,实在忍不住要说一句:法律理论和实务是完全不同的。知乎上很多法律标签的问题,如果提问者是希望凭几个回答去解决自己的实际诉讼或纠纷,那是一定会出问题的。有些东西必须得专业的人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比如录音在什么样的场合有证据效力这种问题,就实在太过宽泛。是用于刑事还是民事?是指录音场合还是作为证据的场合?如果是指录音场合,是为追讨债务还是老婆抓老公出轨?是否有其他旁证,是否能形成证据链?录音的载体是否能被认定为未经修改或编辑?哪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直接影响诉讼结果。这个道理其实很好懂:如果问几个问题就够了,还要律师做什么?一直希望在知乎找到法律思想或观点的碰撞,但看到的绝大多数问题,确实没有太大意义。既无理论上的讨论价值,也无法在实务中给予帮助。比如:创业公司签法律顾问,是和律师事务所签,还是和律师签?收费怎么算?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法庭的证据?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是怎么样的?@黄继新,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有可能解决?

如果是合法的更改名字的话,之前的相关证书依旧是有效的,仅仅属于姓名的变更,你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但是提醒,成年后非法定事由是不能够改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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