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决定权由谁决定_三大拘留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5:43:42 人阅读
导读:行政拘留执行期满后,说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部分已经执行完毕,行政拘留所会直接将违法行为人释放,不用通知办案单位,也不用送至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决定。超期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执行期满后,说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部分已经执行完毕,行政拘留所会直接将违法行为人释放,不用通知办案单位,也不用送至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决定。  超期的,行政拘留所的民警就涉嫌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 罚的性质。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立即送达拘留所执行。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回答如下:拘留中存在刑事诉讼即刑事拘留和民事诉讼即司法拘留,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拘留。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拘留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对在法庭中违反法庭秩序的,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诉讼行为做出的处罚,属于司法拘留,15日以内。不属于刑事拘留,故对于刑事拘留来说,其没有决定权。只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拘留是刑事拘留,有权决定适用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公安和检查都有决定权,但是执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谁来实行,但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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