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和借条不同法院会受理吗_有借条,但与实际出借人不符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4:37:46 人阅读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仅有借条起诉,法院立案受理不成问题。法院立案受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民间借贷纠纷,仅有借条起诉,法院立案受理不成问题。

法院立案受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法院原则上就应当予以受理。

但是,立案受理跟案件胜诉是两回事,并非法院给立案,就意味着你的案件胜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则要根据你的举证,以及被告举证,最后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仅凭借条起诉,要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综合认定。

如果借条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一般问题不大。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基于交易习惯及交易安全等因素考虑,通过现金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所以原告必须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若原告没有办法对整个过程作出合理的说明,则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是对方以此拒绝还款的话,建议起诉。


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借条与实际出借人不符的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当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且真实存在,法庭是支持还款要求的。


但当事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比如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当事人证明、转账票据等等。

依我之见:本案例的关健是提问者所叙‘’双方究竟有没有借过钱的事实‘’一一如果双方的确借过钱,‘’转帐记录‘’就是真实有效的关健证据之一,那么,伪造借条的行为无罪;一一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借款的事实,那么伪造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实际是否借过钱,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健呢?

一,因为如果双方的确发生过‘’伪造借条一方‘’将钱借给过对方的事实,之所以借钱当时没有借款合同和收到钱款的借条,可能是基于双方多年的交往和信任而没有让对方当时打借条,而借款的数额丶时间恰恰就是本案例所述是通过银行的‘’实际转帐‘’,也就是说实际转帐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双方交付完成。根据我国民事活动主体平等丶交易双方互利诚信的原则,既然贷出方将钱依约借给并实际交付给了对方,借款方就理应信守口头约定按约还款。

为什么贷出方要去'’伪造对方的借条‘’呢?极大可能是借款人自认为当初收到钱款后没有给对方打借条,于是就可以耍流氓无赖,不承认借过钱丶不打算还这笔钱。

为什么贷出方在对方耍流氓无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伪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无罪呢?根据二O一五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提起民商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本案例‘’伪造借条‘’而实际借出了钱款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贷出方,以自己的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去要回本该收回的借款,根本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请问:何罪之有呢?

二,如果本案例‘’伪造借条‘’的一方与另一方自始至终从没有发生过借贷钱款的事实,而本案例中双方曾经的‘’实际转帐‘’行为是双方过去的货物交易的收到货物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且有证据证实双方货物交易的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对方借条‘’的方法虚构对方借款不还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还款诉讼的行为就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种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怎么个不一样,没有表述清楚。

一、可以起诉,如果被告应诉并认可的,法院在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二、如果对方不认可,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 1、借条上的名字为借款人的曾用名或者小名,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话,法院也是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 2、借条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没有任何关系,但有证据能证明当时的实际借款人为被告的,法院会下查清事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 3、借条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没有任何关系,你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注意:1、保留证据,打官司就是看证据,证据非常重要,包括借款时在场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借款交付给对方的证据;

2、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一般为借款到期后的三年之内,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可以随时起诉;

3、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答辩期内提出,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提交证据时一并提出;

4、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24%。超出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如果只有借条但被告并没有与原告有过实际借款,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怎么判,关键是双方当事人是怎么举证质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一种情况:原告有借条,有证据证明这笔款打给被告了,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

根据这个规定,案子开庭后,首先由原告举证。这个借条是一方面证据,法官会要求原告出示款项支付到位的证据(例如银行打款凭条等),以证明这笔款实际支付到位了。

一般来说,三千五千块钱,有可能支付现金,但是如果几万或更多的款项,支付现金的可能性较小。原告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支付了没有,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的。

因此说,原告有借条,有证据证明这笔款打给被告了,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法庭一般会判原告胜诉,被告还钱。

第二种情况:原告有借条,被告辩称没有收到钱,原告无法证明这笔钱实际支付了

如果原告方除了这张借条,再也没有别的证据,这个案子要胜诉比较困难。一般情况法庭会判决原告败诉。

第三种情况:原告有借条,被告承认借款,但是双方都没有其他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官仍应当查明事实,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

为什么这样做呢?其实主要原因是,现在有不少别有用心的人,意图借法院之手制造一个有效力的判决,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果无法查明事实,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如果经查属于虚假诉讼,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即使双方都承认的借款,法院也不会轻易确认,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利用法院的判决达到其非法目的。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也在办理案件。你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如果借条数额小,没有转账凭证,经审查没有问题的,胜诉很正常。但是反过来,如果数额大,还没有转账凭证,胜诉就很有风险。结合办案经验,我一一跟你讲解。


一,数额大没凭证的情况。

之所以会出现数额大没转账凭证会有败诉风险的情况,就是因为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虚假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以致于最高院专门下发文件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控制这一情况,要求各级法院审理大额民间借贷案件时,需要审查借款的来源,用途,及借款发生的真实时间等。根据此精神,各级法院会对数额较大的借条加大审理力度,首先就是对这笔钱的来源进行审查,你得说明你是怎么将这么多钱给的被告,现在社会大部分人是不会将这么多现金放在家里的吧,即便有,那也是少数,多数人都是会存到银行或者什么理财机构,安全起见嘛。所以你说你给的是现金,法院一般是不会信的,你需要举证你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现金,你为什么将那么多现金放在家里,你有什么经济来源有那么多现金等等,很麻烦,没办法,现在审这类案件都是这么审的。如果你是转账的,你需要提交转账凭证,如果说你暂时没有或者丢失了该凭证,没关系,你去银行就能查到流水,前提是你真的是转账了,如果没有转账,你是查不到的。所以说大额借款转账给付的,但是你拿不出转账凭证,你就需要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你真的给了他这些钱什么的,很麻烦,如果举证不能,你就有败诉风险。



那么什么是大额呢,怎么认定这个大额呢,这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的,并没有固定的数额,只是每个地方法院在本辖区都会有一个点,这个点以下的就是小额,这个点以上的就是较大数额了。

还有就是这种审查一般都是发生在被告找不到人或者被告不应诉的情况才这么审查严格的,如果被告到庭应诉,承认该比钱,审查就没太大必要。

二,数额小没转账凭证的情况

这用情况在司法实践太常见了,民间借贷就是鼓励资本流通,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大部分的借贷数额其实都不大,都是老百姓之间的资金流转。因此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拿出少量现金不足为奇,不能要求说必须是转账形式,也不具有期待性,因此,国家不会强人所难,要求少额借款必须提交凭证,这有违立法精神。

法院在审理小额借款时主要走程序性审理,也就是主要问你一些简单问题,比如说借条上的字都是谁写的,曾经偿还过你借款本息没有等等。一般很少实质性审查,但是假如虚假诉讼依然会被处罚的。



三,总结

近年来的多起虚假诉讼案引起了法院对于借条等审查力度的增大。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大额数额的借款除了必须出借条外,还有保存好你给付金钱的证据,如凭证,录像等等。不要因为碍于面子或者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维权有风险,后悔莫及。

我是解忧君,一个坚持原创的人,欢迎大家评论留言互动。点点关注点点赞,大家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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