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一般采用_法条竞合的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29:51 人阅读
导读: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

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在于: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其二,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其三,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②由此可见,正如前文所述,法条竞合犯与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除此根本区别外,二者尚存在着其他一些差异:首先,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像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像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故我国理论界历来有将其放入犯罪形态研究,还是放在刑法各论里研究的争论。其二,想像竞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③,故将二者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其三,“想像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①,即如前所述,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亦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其四,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像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一句话,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似于立法上承认了法条竞合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但似乎有违法条竞合犯择优适用的原理,合理与否有待商榷,本文不再赘述。综上,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处,故理当着意分析,以避免实践中误认、误行,这也是法学研究严谨性的必然要求。

不属于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不具有包含关系。

(3)属于科刑的一罪。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只是因为结果上触犯了数个罪名,刑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罚时,为了对行为人一个行为的双重处罚,只按一罪进行处罚,法院判决书应当把行为人所触犯的所有罪名一一列出来,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但是量刑时,不得低于较轻犯罪的法定最低刑。

(二)你说的法律责任的竞合,应该是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规定来看,只能适用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2.法条竞合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具有包含关系。

(3)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应当适用特殊法条。在普通法条已经规定特殊法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规定,就适用普通法条。

(三)二者最大的区别

1.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没有关联;法条竞合中,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之间是具有包含关系的。

2.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按一罪进行处罚,是防止对行为人行为的双重处罚。法条竞合只适用一个法条,是为了防止对行为人行为进行双重评价。

法条竞合或称法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的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需要分情况讨论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的竞合;想象竞合是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学界一般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处理法条竞合的最基本原则不同法律间的法条竞合时,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同一法律的法条竟合时,可分为从属竞合和交叉竟合,前者适用特别法条优先原则,后者适用全面法优先原则,当特别法条、全面法条不能做到罚当其罪时,适用重法优先原则,法律如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全面评价原则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允许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扩展资料:法条竞合类型(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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