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会计凭证罪的认定_销毁会计凭证罪入刑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2:12:32 人阅读
导读:记帐凭证写错,一般在没有记帐或没有过月时可以重写补上,但过月并已经记帐、报送了报表、已经缴纳税金,记帐凭证的金额不能改,记帐凭证的日期、字号可以重写补上,如果记...

记帐凭证写错,一般在没有记帐或没有过月时可以重写补上,但过月并已经记帐、报送了报表、已经缴纳税金,记帐凭证的金额不能改,记帐凭证的日期、字号可以重写补上,如果记帐凭证金额错了,只能在下月凭证中作调整科目金额作冲正处理(并加以说明原因)。

具体标准为,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对本罪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因管辖问题认识不一致影响到案件的受理。综上所述,所有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主体。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什么样的原始凭证?当年的话让当事人想办法再去开具就是了,该交税的,让撕毁人交纳。

这件事当地已经做了处理,撕考卷的女生已经被取消全科成绩,被撕毁考卷的两个考生,也已经单独补誊了答题卡,事情没有造成更进一步的损失,真经认为,这事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只要查明不是作弊,按照现在的处理也可以了

事情发生在平顶山市,据考场上其他考生说,正在最后几分钟时,一个女生突然站起来,把自己和旁边两个同学的答题卡都给撕了,如果不是监考老师上前制止,这个女生可能还会继续撕下去。

这件事当然是非常恶劣的。这就跟跳楼自杀压死路人一个道理,自己作死还要带上其他人。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现在的高考,并不像从前那样死板,并非钟声一响就盖棺定论。考场为受害的两个考生补发了答题卡,并延长了交卷时间,这样就保住了这两个考生。

应该说,目前高考已经建立了比较好的应急机制,遇到突发情况可以更灵活地处理,只要是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就行。比如此前有考生忘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原则上是不能进考场的,但考场可以让学生先考,家长只要能在15分钟内取回证件,也是可以的。这样孩子不至于耽误宝贵的15分钟答题时间。

不过,目前高考对于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还没有形成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刑法中只有对作弊行为的界定,但类似干扰考场秩序等较轻的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对其考试成绩进行处理,要么取消单科成绩,要么取消全科成绩,并没有刑事处罚的依据。我们并不能因为觉得行为严重,就随意做判官。能做出这种事的人,恐怕主要还是心理问题,家长更应该反思。

其实,我们最希望的,还是高考不要成为社会的独木桥,这样孩子们也不至于被高考逼得丧失自我。像这个女孩,还是多花一点时间来调节一下心理,否则,就算考上大学了,也难免有遇到困难就跳楼的风险。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负有保存会计资料义务的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烧毁会计账册,如果是故意烧毁,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扩展资料: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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