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具有对世效力吗_什么情况下写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5:19:26 人阅读
导读:自己写遗嘱可能会导致无效。如果法定继承人怀疑遗嘱有效性,比如说他可以说这个不是本人写的,鉴定字迹是个很复杂的事情,同一个人写字不同时期甚至不同时候写的字都有可能...

自己写遗嘱可能会导致无效。如果法定继承人怀疑遗嘱有效性,比如说他可以说这个不是本人写的,鉴定字迹是个很复杂的事情,同一个人写字不同时期甚至不同时候写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样是吧。他还可以说这个遗嘱不是在正常环境下写的,比如说受到威胁,还可以说是在神志不清等状态下写的,总之,如果法定继承人不认这个遗嘱,要找遗嘱继承人扯皮是有很多办法的。所以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这样写。

一是,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遗产。比如夫妻婚内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写遗嘱就不能写,把哪个房子给某某人,要写,把哪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一半给某某人。同样,银行存款,其他财产等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二是,保证遗嘱有效性。可以请两三个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让他们帮助录像,说明你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神志不清等问题。边写边录,自己也可以在录像里面说一些话。写完后朋友签字作见证人。

因为现在的房产一般价值都比较大,家里老人寿命也越来越长,可能出现中间一辈先于前辈过世等问题,中间一辈如果兄弟姐妹比较多,遗产问题就会很复杂,所以早立遗嘱是对的,我觉得这个观念需要推广。我跟我老公说这个问题,他反对,说不吉利,不过我还是想找个机会写个遗嘱,毕竟世事难料。

遗嘱好不好使,要看必备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据现继承法和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其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无年月日无效。

再次,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举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并没有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因此自书遗嘱只要符合必备法律要件,就为有效,好使。不具备要件的,就无效,不好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規定遺嘱形式分五种:公证遺嘱、

自书遺囑、

代书遺嘱、

录音遺嘱,

囗头遺嘱、

以上遺嘱要求必须是当亊人真实的意思、內容真实、形式合法!

继承法第二十条規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遺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遺囑。

沒有经过公证的其他四种遺嘱只要是內容真实、形式合法虽未经公証是有效的!

立遗嘱应子女都在场,有口头遗嘱,有书面遗嘱,书面遗嘱一般形式有些也可造假;受益人为了达到目的,你想想对于心正之人,兄弟姊妹须要立遗嘱吗?

您好,按照民法典规定,本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中,有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何证明是本人书写是个麻烦,因此还是要公证为好,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以书面的形式告诉他人自己的遗产怎么分配。

只要是亲笔写的,是会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我们国家的遗嘱是分为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是根据当事人不同的需求,以及立遗嘱时候的不同状况所采用的。

比如,如果当事人处在病危或者紧急的状态,没有办法订立书面遗嘱的时候,那么就只能订立口头遗嘱,所以口头遗嘱就必须要符合紧迫性,否则就有可能无效。也就是说一个正常人是不能订立口头遗嘱的,订立了也是无效的。

所以这五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原则上都是有效的。只不过因为公证遗嘱是在公证处办理的,所以权威性更高一些。因此,如果订立了公证遗嘱,日后如果要进行修改,必须还要用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修改,如果用自书遗嘱的方式再订立新遗嘱,是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的,但是这并不代表遗嘱不公证就是无效的。

所以如果是当事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只要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件,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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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什么情况下写的遗嘱有效,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A、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B、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京悦所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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