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怎么办理_如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5:13:22 人阅读
导读:试用期的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一般公司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本人办理,如果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

试用期的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一般公司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本人办理,如果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第二款情形的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他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但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问题提问者身份不明,需要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回答。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辞职并要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辞职程序: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申请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自己即日起辞职。

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为由辞退的,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辞退,应当证明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例1,单位以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仲裁时劳动者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而单位不能证明被辞退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例2,单位以职工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仲裁时劳动者认为该规章制度未向自己公示,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向该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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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交接手续,可根据解除原因考虑是否维权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或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因单位业务繁忙,双方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当事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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