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召开人数规定_党委会召开人数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1:46:01 人阅读
导读:党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法律依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党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

【法律依据】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原则上不举型大型会议,减少聚集

党委会的召开,组织原则规定,必须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在党委书记因正常原因暂时不在工作岗位或书记一职暂时空缺时,由上级党委指定或同意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在讨论研究党内议题时,不邀请党外人士列席。在研究决策社会性问题的党委扩大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党外人士列席。党外人士列席党委会时,有发言权、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党外人士更不可能成为党委会的主持人,那将成为一则政治笑话。

按照组织承续,党委会召开人数超过半数才能召开,对会议内容讨论超过会议半数以上内容才生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移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年必须向上级组织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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