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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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表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会向原告出具撤诉裁定。再次起诉时可以凭借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撤诉裁定证明已经主张过权利,如果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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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刘说法:一审撤诉后可以再起诉,离婚案件有特殊要求。二审撤诉不可以再重复起诉。再审撤销申请后不可以再重新申请再审,特殊情况除外。
一、撤诉后能否再起诉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而法律规定不同。
1、一审撤诉后可以再起诉,离婚案件有特殊要求。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可以再起诉,六个月后再起诉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什么时候再起诉都可以。
2、二审撤诉后不可以再重复起诉。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同时,一审裁判也会被撤销。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再审撤诉后不可以再重新申请再审,特殊情况除外。
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况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
1、原告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
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4、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5、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1、起诉的条件。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可见,原告撤诉后,以同样理由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当然,婚姻案件的重新起诉,受到6个月的期间的限制。
2、原告起诉又撤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原告重新以同样理由起诉,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因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与“一事不再理”无关。
民事案件诉讼是当事人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举措,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在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有权决定诉与不诉,什么时候诉,诉多与少。撤诉是诉讼原告的一种自主行为,撤诉后,当事人的诉权存在,诉讼状态归零,重新起诉,依法仍然属于第一次诉讼,自然属于一审诉讼。不过建议权利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不建议当事人诉讼后反复撤诉。他不仅浪费自己人力,物力,财力,每次都会发生费用,也浪费审判资源,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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