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因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正是因为是有效的,合同法才规定可以撤销。如果是无效的,就不需要撤销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2.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2)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3)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
个人认为,乘人之危行为发生时,被动邀约方一般处于较为危险的境地,主动意思表示方也许是在当时情境下唯一能够提供及时帮助从而使之能够摆脱危险境况的一方,若法律强制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那么将产生负向激励,使之很可能不愿意提供相应的帮助,出于人道主义,出让一部分国家利益,来换取被动邀约方的关键利益(如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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