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指_法的形式是指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2:01:28 人阅读
导读: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二、教育基本法律三、教育单行法律四、教育行政法规五、部委教育规章六、地方性教育法规七、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法的形式,以往也被...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基本法律

三、教育单行法律

四、教育行政法规

五、部委教育规章

六、地方性教育法规

七、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也就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各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国际协定和条约。

法律传统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某一地区、某一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法律价值等法文化的总称。

法的渊源和法的历史传统的本质区别在于: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不是法的来源的意思,而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成文法、不成文法。

而法的传统是具体到某国家、某民族法文化的独特之处。

这是两个领域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他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需要和实践。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讲授法的基本形式有四种:谈话法的具体形式有三种:教学过程中还经常用到的有讨论法等。讨论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学、自讲,以讨论为主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讨论,学生可以集思广益、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同时还可以激发学习热情,培养对问题的钻研精神和训练语言表达的能力。

A 法的渊源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